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重整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重整程序。
【内容导航】:
1.重整的特点
2.重整申请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五节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重整程序
1.重整的特点
(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提出破产清算或者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申请。
(2)法院地位之上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
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均中止或者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4)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5)担保物权受限
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清算程序的不同之处。
(6)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程序
2.重整申请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