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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和解程序

分享: 2014-12-2 17:41:2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和解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和解程序。

  【内容导航】:

  1.和解申请

  2.和解协议的通过

  3.和解协议的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五节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和解程序

  【解释】和解,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偿还债务、减少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终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1.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解释】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终止”(而非中止,2013年教材的说法有误)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6)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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