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和解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和解程序。
【内容导航】:
1.和解申请
2.和解协议的通过
3.和解协议的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五节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和解程序
【解释】和解,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偿还债务、减少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终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1.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解释】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终止”(而非中止,2013年教材的说法有误)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6)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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