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犯罪构成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犯罪构成。
【内容导航】: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略)
(三)犯罪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3篇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论第二节犯罪及其构成的内容。
【基础考点】: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
2.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等等)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3.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
一个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仅为一种,如逃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复杂客体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直接侵犯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抗税罪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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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宽处理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2012年新增)
③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2012年新增)
④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012年新增)
⑤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12年新增)
(3)排除死刑适用
①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②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及死缓,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2年新增)
(4)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2012年新增)
(5)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①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前罪是否为法定的8种犯罪
(A)属于法定8种犯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B)不属于法定8种犯罪: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②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单位犯罪主体
(1)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6种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②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③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单位犯罪。
④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⑤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
⑥《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1.必备要件——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
①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②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犯罪过失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非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应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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