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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犯罪构成

分享: 2014-12-2 18:02:4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犯罪构成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犯罪构成。

  【内容导航】: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略)

  (三)犯罪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3篇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论第二节犯罪及其构成的内容。

  【基础考点】: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

  2.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等等)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3.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

  一个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仅为一种,如逃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复杂客体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直接侵犯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抗税罪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速记口诀】史四和史六,杀伤王小豆;强抢他的饭,火爆他的头。

  (2)从宽处理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2012年新增)

  ③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2012年新增)

  ④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012年新增)

  ⑤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12年新增)

  (3)排除死刑适用

  ①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②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及死缓,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2年新增)

  (4)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2012年新增)

  (5)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①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前罪是否为法定的8种犯罪

  (A)属于法定8种犯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B)不属于法定8种犯罪: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②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单位犯罪主体

  (1)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6种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②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③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单位犯罪。

  ④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⑤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

  ⑥《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1.必备要件——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

  ①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②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犯罪过失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非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应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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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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