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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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3篇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论第三节犯罪形态的内容。
【基础考点】:犯罪既遂
类型 |
含义简述 |
结果犯 |
实际发生法定危害结果即为既遂 |
危险犯 |
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为既遂 |
行为犯 |
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为既遂 |
举动犯 |
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为既遂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
【解释1】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原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按这一规定,属于危险犯;但《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将其修正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按这一规定,属于行为犯。
【解释2】大多数涉税犯罪是结果犯,都有起刑数额、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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