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一罪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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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罪的分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3篇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论第五节罪数的内容。
【基础考点】:一罪的分类
1.概述
类型 |
口诀 | |
实质的一罪 |
想象竞合犯 |
继续想结果 |
结果加重犯 | ||
继续犯 | ||
法定的一罪 |
结合犯 |
法定要关节 |
惯犯 | ||
处断的一罪 |
连续犯 |
处断连吸牵 |
牵连犯 | ||
吸收犯 |
2.具体规定
(1)想象竞合犯
①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②作为一罪处理,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从一重罪处)。
(2)结果加重犯
①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②按一罪加重处。
(3)继续犯
①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②以一罪论处。
(4)结合犯
①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②以一罪论处。
(5)惯犯
①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如赌博罪。
②以一罪论处。
(6)连续犯
①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基于报复心理,连续杀害N人。
②按一罪从重处
(7)牵连犯
①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②一般情况:从一重罪处
③特殊情形:数罪并罚
(8)吸收犯
①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②按吸收之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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