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减刑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减刑。
【内容导航】:
1.减刑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3篇第二章刑罚第二节刑罚的适用的内容。
【基础考点】:减刑
1.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2.适用对象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3.减刑起始时间
(1)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一年半后,方可减刑。
(3)死缓罪犯死缓执行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4.实际执行刑期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减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且仍应符合“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的规定。
5.减刑间隔时间
(1)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减刑时不得少于2年。
(3)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解释】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6.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