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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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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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3篇第三章涉税犯罪第二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内容。
【基础考点】:客观方面
(一)逃税罪(掌握)
1.基本规定:逃避缴纳税款,且达到法定条件
(1)手段
①“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②“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请】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②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③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④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不申报】①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②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
(2)起刑标准
①纳税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②扣缴义务人:5万元以上。
(3)是否入罪(达到起刑标准前提下)
①纳税人+初犯:“补税免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是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解释】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②纳税人+非初犯:入罪
“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③扣缴义务人:直接入罪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不适用“初犯补税免罪”制度的对象:
(1)扣缴义务人,如果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犯罪行为,应直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
(2)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
(二)抗税罪(了解)
1.基本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2.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解释】实施抗税行为致人轻伤的,按抗税罪加重处。
3.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单独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按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掌握)
“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非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数额或者纳税人所欠税的税款数额),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解释】注意与“逃税罪”相区别,区分关键在于“是否欠税在先”。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熟悉)
1.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虚报出口】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这一手段、方法可能致使行为人同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其他罪);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按数罪并罚)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掌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1.“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
(1)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
(2)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故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
2.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绝大多数情况下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2012年新增)
4.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诈骗罪”定罪处罚。(2012年新增)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掌握)
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出售,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解释】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的,即构成伪造。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解)
1.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2.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真票VS假票、空白票VS填好的票】(1)出售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2)非法出售真增值税专用发票:①空白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②填好的: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熟悉)
1.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从合法或者非法拥有“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3.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者出售的,应分别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熟悉)
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了解)
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了解)
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了解)
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十三)虚开发票罪(2012年新增)
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012年新增)
行为人为了达到营利目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
罪 名 |
起刑数额、比例 |
抗税罪 |
无 |
(1)虚开发票罪 (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教材未明确 |
(1)逃税罪 (2)骗取出口退税罪 |
“5万元”、“10%”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1万元”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专用发票 |
“1万元”、“5000元” |
其他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罪名 |
“25份”、“10万元” |
其他与运输发票等具有抵扣功能的发票有关的罪名 |
“50份”、“20万元” |
其他与普通发票有关的罪名 |
“100份”、“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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