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内容导航】:
1.选择型
2.选择兼终局型
3.复议前置型
4.复议终局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选择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前置型
(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4.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