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内容导航】: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2.一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
4.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5.回避
6.判决
7.撤回起诉
8.缺席判决
9.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10.财产保全
11.先予执行
12.合并审理
13.审理依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一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4.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5.回避
(1)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依申请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主动回避)。
(2)回避的决定
回避人员 |
决定人 |
院长担任审判长 |
审判委员会 |
审判人员 |
院长 |
其他人员 |
审判长 |
(3)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6.判决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行政不作为案件)。
(4)变更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①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④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6)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7.撤回起诉
(1)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视为申请撤诉
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缴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8.缺席判决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9.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1)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诉讼终结是诉讼程序结束;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2)诉讼中止的情形
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⑥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⑦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
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10.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1.先予执行
(1)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
①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
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③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2)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12.合并审理
(1)可以依职权合并审理的情形
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2)经申请合并审理的情形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13.审理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
(2)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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