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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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1.不服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解释】并非所有裁定均可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3.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解释1】必须合议。
【解释2】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5.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再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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