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赔偿诉讼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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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赔偿诉讼
1.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予以行政赔偿的制度。
2.起诉条件
(1)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①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②受害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程序上不以有关机关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为前提。(2012年新增)
(2)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3.精神损害赔偿
因《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特定违法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12年新增)
4.举证责任
(1)原告应当对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侵害事实调查取证。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2012年新增)
(3)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5.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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