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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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二节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1)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2)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进行;
(4)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2)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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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 |
诉讼前财产保全 |
申请保全的时间 |
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
当事人起诉前 |
适用范围 |
给付之诉 |
财产争议 |
发生原因 |
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
担保 |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
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条件
(1)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2)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3)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
(4)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先予执行的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3.人民法院决定先予执行的,必须用裁定书,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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