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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分享: 2014-12-4 16:23:2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内容导航】:

  (一)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二节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1)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2)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进行;

  (4)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2)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的时间

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起诉前

适用范围

给付之诉

财产争议

发生原因

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条件

  (1)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2)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3)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

  (4)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先予执行的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3.人民法院决定先予执行的,必须用裁定书,并立即执行。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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