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普通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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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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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三节审判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普通程序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4.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5.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1)诉讼中止的原因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诉讼终结的原因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③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6.反诉
(1)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
(2)反诉的特征
①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②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存在,本诉的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③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是为了对抗原告的本诉请求,以抵消、吞并本诉或使本诉失去作用;
④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本诉是反诉的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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