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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普通程序

分享: 2014-12-4 16:25:3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普通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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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通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三节审判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普通程序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4.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5.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1)诉讼中止的原因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诉讼终结的原因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③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6.反诉

  (1)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

  (2)反诉的特征

  ①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②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存在,本诉的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③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是为了对抗原告的本诉请求,以抵消、吞并本诉或使本诉失去作用;

  ④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本诉是反诉的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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