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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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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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三节审判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第二审程序
1.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2.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作出判决)。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上诉案件的裁判(第170条)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不允许发回重审);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必须)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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