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内容导航】:
(一)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二节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内容。
【基础考点】: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而非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而非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而非自诉)。
7.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8.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直接提出,不必通过人民检察院)。
9.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权直接上诉)。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6.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7.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8.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2013年重大调整)
1.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
(2)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3)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5)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2.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3.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4.有权申请回避
5.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和辩解;有权辨认或者鉴别证据,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
7.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
8.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9.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10.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1.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12.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原告)(2013年调整)(P362)
(1)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已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权利(P350)
(1)从诉讼开始直至法院判决前的“任何诉讼阶段”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有权依法委托代理人;
(3)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4)有权申请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理;
(6)有权对法院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等。
4.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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