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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其他诉讼参与人

分享: 2014-12-4 16:55:4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其他诉讼参与人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其他诉讼参与人。

  【内容导航】:

  (一)法定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三)证人

  (四)鉴定人

  (五)翻译人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二节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内容。

  【基础考点】: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时,享有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等独立的诉讼权利。

  (二)诉讼代理人(2013年重大调整)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证人

  1.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证人作证的保障措施(2013年新增)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4)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鉴定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充当过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五)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也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凡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必须回避。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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