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其他诉讼参与人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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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三)证人
(四)鉴定人
(五)翻译人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二节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内容。
【基础考点】: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时,享有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等独立的诉讼权利。
(二)诉讼代理人(2013年重大调整)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证人
1.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证人作证的保障措施(2013年新增)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4)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鉴定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充当过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五)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也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凡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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