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回避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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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回避
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回避对象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回避的程序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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