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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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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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辩护
1.辩护的目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不能证明罪不可赦)。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内涵
(1)陈述权;
(2)诘问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3)调查证据申请权;
(4)辩论权;
(5)选任辩护人权;
(6)救济权;
(7)回避申请权。
3.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①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B)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③委托辩护权的告知
(A)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C)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④委托辩护人的范围
(A)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B)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3)指定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
(1)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7)认为回避对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8)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5.非律师辩护人的主要权利
(1)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认为回避对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4)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5)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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