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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与判断

分享: 2014-12-4 17:42:3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证据的收集与判断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证据的收集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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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据的收集与判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四节证据的内容。

  【基础考点】:证据的收集与判断

  1.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解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4.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审查证据,主要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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