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证据的收集与判断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证据的收集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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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收集与判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四节证据的内容。
【基础考点】:证据的收集与判断
1.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解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4.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审查证据,主要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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