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简易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简易程序。
【内容导航】:
1.简易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六节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2.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