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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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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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六节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1.普通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必须经过复核这一特别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且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7.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8.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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