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内容导航】:
1.提起途径
2.审理要求
3.中止执行
4.审理期限
5.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六节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途径
(1)申诉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D)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抗诉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发现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审理要求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5)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3.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相关链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诉讼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4.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为自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5.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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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
上 诉 |
对 象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
主 体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
受理机关 |
(1)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 (2)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
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
期 限 |
没有期限限制 |
10日(对判决提起的)、5日(对裁定提起的) |
效 力 |
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
直接导致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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