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考点:行政法的渊源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考点: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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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渊源的种类、制定机关与效力层级
(二)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重要考点】:
(一)渊源的种类、制定机关与效力层级
|
渊源 |
制定机关 |
效力层级 | |
1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 | |
2 |
法律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仅次于宪法 |
一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3 |
行政法规 |
依职权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依全国人大授权 | ||||
4 |
地方性法规 |
“一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1)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
5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1)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适用 |
地方政府规章 |
“一省三市”人民政府 |
(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2)在本地区管辖范围内适用 |
(二)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