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考点: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职权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考点: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职权。
【内容导航】: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二)行政职权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节行政主体的内容。
【重要考点】: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应当享有行政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
①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包括先行处置权(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等)和获得社会协助权;
②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3)支配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4)不可自由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