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考点: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考点: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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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节行政主体的内容。
【重要考点】: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①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商标局;
②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
③临时机构:如国家防讯救灾指挥部、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辨析1:派出机关VS派出机构】
(1)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派出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置。
(2)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职能综合;派出机构职能专业。
(3)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主体;派出机构经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
【辨析2:行使授权职权VS行使所在机关职权】
(1)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时,应以该内部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行使,此时该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是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使所在行政机关的职权时,不能以该内部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行使,而应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此时该所在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2)企业组织:如公用企业、金融企业、行政性专业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船舶总公司)。
(3)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权。
(4)社会团体:如妇联、消协。
(5)其他:如居委会、村委会。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条件下,才能委托;
(2)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
(3)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