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基础考点: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基础考点: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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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
(三)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四)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五)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六)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七节时效和期间、期日的内容。
【基础考点】: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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