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考点:行政处罚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考点: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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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三)当场作出决定并收缴的程序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篇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重要考点】: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解释】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当场作出决定并收缴的程序
①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③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