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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

分享: 2016/2/2 15:00:3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导言】2015税务师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里的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导航】: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篇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的内容。

  【重要考点】: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4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2.听证、论证;

  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3.许可评价;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4.停止实施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2015年重大调整)(7项);

   2.曾经的税务许可事项,现在的处理(P37)

  (1)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2)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3)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4)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5)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相关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以上就是2015年税务考试重要考点内容,东奥会计在线祝大家轻松过关!东奥会计在线(//www.pickmokey.com/)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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