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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实施

分享: 2016/2/2 15:21:0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导言】2015税务师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里的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导航】:

  (一)实施一般程序

  (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篇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的内容。

  【重要考点】:

  (一)实施一般程序?

  1.申请

  (1)对申请人的要求

  ①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2)行政机关的“八项公示”义务

  ①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②行政机关的说明解释义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一次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审查(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1)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利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主动(依职权)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申请举行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

  (1)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以上就是2015年税务考试重要考点内容,东奥会计在线祝大家轻松过关!东奥会计在线(//www.pickmokey.com/)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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