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言】2015税务师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里的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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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篇第三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的内容。
【重要考点】: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有权行政机关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集中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例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例如,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授权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3.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2)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
(3)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以上就是2015年税务考试重要考点内容,东奥会计在线祝大家轻松过关!东奥会计在线(//www.pickmokey.com/)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