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言】2015税务师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里的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导航】:
(一)程序
(二)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三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四节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重要考点】:
(一)程序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
(5)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无时限有时效)
2.调查
(1)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搜集证据。
(2)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4)依法采取调查、检查措施。
(三)听证程序
1.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
【解释】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听证程序:
(1)应属于上述类型的案件;
(2)经当事人申请(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不主动举行听证)。
2.具体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6)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所获得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此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8)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听证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解释】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以上就是2015年税务考试重要考点内容,东奥会计在线祝大家轻松过关!东奥会计在线(//www.pickmokey.com/)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