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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法律关系

分享: 2016/5/6 15:52:1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法律关系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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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征

  2.“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法律关系

  1.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内容一般法定,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如申诉)、准司法程序(如行政复议)以及司法程序解决(如行政诉讼)。

  2.“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2)行政主体的义务(职责):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参与权、受益权、请求权;

  【解释1】参与权,如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等。

  【解释2】受益权,如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解释3】请求权,如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请求行政赔偿等。

  (4)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等。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6《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2016税务师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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