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法律关系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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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征
2.“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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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法律关系
1.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内容一般法定,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如申诉)、准司法程序(如行政复议)以及司法程序解决(如行政诉讼)。
2.“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2)行政主体的义务(职责):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参与权、受益权、请求权;
【解释1】参与权,如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等。
【解释2】受益权,如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解释3】请求权,如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请求行政赔偿等。
(4)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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