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主体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主体。
【内容导航】: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二)行政主体资格识别的基本规则
(三)行政主体的具体规定
(四)行政职权的特征与内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权、名、责)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资格识别的基本规则
1.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一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构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通常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事业单位
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授权(如“五会两局”),否则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1)公务员以其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行政主体的具体规定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四)行政职权的特征与内容
1.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2)优益性(优先、受益)
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3)支配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4)不可自由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解释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决权。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6《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2016税务师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