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事实行为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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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理论
(二)行政指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
(一)基本理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
1.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
(1)是一种公法行为。
(2)是一种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否则需要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
(3)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也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例如,行政机关在报纸上通告某厂家产品不合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殴打)。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是将一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实现这一行为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由被执行的行为所产生的。例如,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没收财物的法律效果是由行政处罚行为产生的,执行“没收”的行为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如气象报告)等。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
3.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
(1)合法性标准有: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2)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事实行为不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但如果行政事实行为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自由及财产权,就应当有法律的授权,并且应遵循一定的限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
1.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2.作出行政指导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3.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受行政法治原则制约(有法律依据、在职权范围内实施、遵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4.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的拒绝而强迫其接受该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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