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程序法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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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二)基本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程序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依据。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例如,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又如,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3.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
4.效率原则
主要体现于时效制度,但在既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
(二)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2.回避制度
3.行政调查制度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5.催告制度
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6.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相关链接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链接2】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8.说明理由制度(包括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
【相关链接1】《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相关链接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等。
9.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明确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取法律救济的行政机关、法定时限、法定方式等,行政机关如不履行该教示程序,应当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0.时效制度
11.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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