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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分享: 2016/6/3 15:02:3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内容导航】:

  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有权行政机关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集中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例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例如,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授权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3.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2)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

  (3)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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