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管辖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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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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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提示】税务行政处罚由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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