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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分享: 2016/6/7 10:23:1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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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解释】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2.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有关事项。

  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中止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终止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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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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