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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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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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解释】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非当场收缴罚款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相关链接】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解释】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场作出决定并收缴的程序
①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③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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