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正文

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公司设立的条件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超2018-01-09 13:15:48

  税务师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学习时间还很充足,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推进学习进度,就能轻松过关。

  【内容导航】

  1、公司设立的条件

  2、公司资本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商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设立条件、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释】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后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提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资本制度

  (1)资本概念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实缴资本(实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

  (2)《公司法》的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知识点正在陆续更新,考生可以每天按照学习计划确定自己的学习量,务必将知识点理解透彻,可以配合习题进行学习。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