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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破产法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超2018-01-11 13:26:02

  税务师的很多考试内容与注册会计师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对于与有一定基础的考生,可以通读教材,体会与注册会计师的差别,再复习时会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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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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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商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

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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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产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1)从广义上,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法律制度。

  (2)破产的目的是公平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2.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适用情形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3.破产申请

  (1)债务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2)债权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4.破产申请的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向管理人申报。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

  6.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成为“破产财产”。

  7.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作出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

  【解释】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一定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条件,才依法宣告其破产。

  8.破产重整

  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重整程序适用优先】

  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

  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9.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是债务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解释】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偏重记忆的知识点较多,在学习时应注意理解其含义,切忌死记硬背,可以通过习题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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