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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民事诉讼的管辖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超2018-01-15 11:53:41

  随着我国税务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师证书对于财税相关人员的作用毋庸置疑,考取证书是对能力的提升,也是提升未来职业能级的重要依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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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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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

税务师知识点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联系来确定的管辖。

  原则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例外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P388)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不排除一般地域管辖”

  【举例】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对于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案件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解释】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

  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解释】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而言;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角度而言。

  共同管辖: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对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虽然整体难度不大,但涉及到的部门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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