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犯罪构成
2018年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特点不同,学习方法上也有所差别,可以在预习阶段边学习边调整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以提高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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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
2、犯罪形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犯罪构成、犯罪形态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特征 | 基本含义 | |
1 |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
2 | 刑事违法性 | 必须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 |
3 | 应受刑罚惩罚性 | 必须是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①必备要件: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选择性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分类 | 基本含义 |
一般客体 | 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统一整体 |
同类客体 | 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
直接客体 | 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
形态 | 基本含义 |
犯罪既遂 | 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
犯罪未遂 |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
犯罪预备 |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
犯罪中止 |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犯罪 |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会持续更新,各位考生在学习的同时可以配合练习题进行巩固学习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