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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涉税犯罪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超2018-01-23 14:23:54

  2018年税务师考试报考将于4月份中旬开始,各位考生应抓紧时间进行预习,将重要的知识点提前理解透彻,后期的学习会轻松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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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税犯罪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涉税犯罪

涉税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渎职罪征税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逃税罪】

  1.犯罪客体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是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

  【解释】凡逃税不足应纳税总额10%的,或者逃税额不足5万元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扣缴义务人的立案追诉标准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一般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限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4.主观方面——故意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在学习时应注意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将知识点结合案例题,进行学习有助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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