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复议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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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条件
2. 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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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
1. 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解释】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 受理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时的处理:
①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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