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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彭帅2018-04-16 11:54:14

税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现在备考时要注意结合习题喽。今天为大家准备了相关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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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事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征税行为】包括: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解释】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 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事项

申请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解释】这里的规定不包括税收规章和其他规章。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会持续更新,将每天的学习时间合理安排,选择合适的时段进行学习不同的科目,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强化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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