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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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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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 证据种类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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