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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彭帅2018-04-23 11:24:37

备考税务师虽然辛苦,但是坚持下去一定会有柳暗花明的一天,东奥小编为考生准备税务师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为备考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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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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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 证据种类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今天的知识点小编已经奉上,想要学习更多知识,请点击获取: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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