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不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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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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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不受理的案件
不受理的案件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①抽象行政行为能不能直接告;
②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审查。
【解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可以成为一并审查的对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内部:人事处理、交文来往、职权调整
【解释】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复核、申诉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①选择国务院终裁
②省级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复议终局)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刑事司法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强制性
行政仲裁: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意思自治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解释1】行政处罚告知行为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释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解释3】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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