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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裁定管辖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彭帅2018-05-07 11:53:33

2018年税务师考试报名和备考正在进行中,今天小编为税务师考生们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为大家备考助力。

【内容导航】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跨区域管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

1. 移送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只移送一次)

2.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提示】例如,审判人员回避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法院无法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管辖权的转移(《行政诉讼法》第24条)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提示】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下级法院管辖

4.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会不断的上传更新,各位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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