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诉讼被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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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的界定
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
1. 行政诉讼被告的界定
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2. 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
(1)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
【了解】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独立的反请求。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可以通过行政职权直接处置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没有必要通过反诉权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①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
②反诉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
③反诉的目的在于对抗和抵销原告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
【了解】行政诉讼中,不承认被告反诉权的原因:
行政诉讼中被告仍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诉讼中也不丧失其拥有的行政权和改变其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可以通过行政职权直接处置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没有必要通过反诉权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2)行政诉讼被告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被告如对被诉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举证,或者举不出证据,或者所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被诉的行政行为将被推定为不合法。
(3)行政诉讼被告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①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②被告作出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则被告可变更行政行为;
③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
面对2018税务师考试,只有历经风雨,才会看见胜利的彩虹。获取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把握机会,努力准备吧!